“執法部門應在受理投訴兩小時內到現場處置,兩天內反饋查處進展、半個月內反饋查處結果。同時,將違法建設監管執法納入年度考核,對于帶頭私搭亂建的黨政負責人處警告或以上處分、就地免職。”這是南京市日前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違法建設治理工作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明確規定的。根據《意見》,南京市將依法加大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違法建設的執法力度,違建后果已經或將危害公共安全、造成環境污染或破壞自然資源、市民反映強烈的將一律及時拆除。
南京市將通過市、區兩級政府行政執法管理,多角度限制與違法建設相關聯的各種行為,同時堅持公眾參與、媒體監督,發動社會各界共同參與違法建設管控工作,努力讓違法建設無處藏身。《意見》明晰了市政府、區政府、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以及各部門在違建治理方面的職責分工。供水、供電、供氣等企業在負責受理用水、用電、用氣報裝申請時,對城鄉規劃、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確認的違建,應當不予辦理。
南京市將對現有違建實施分類處置。根據《意見》,2012年12月1日《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正式實施以后產生的違法建筑,將多管齊下采取有力措施,堅決拆除。此外,1990年6月18日至2012年11月30日期間建成的歷史存量違法建筑,將在城市改造出新過程中逐步消除,并一律實行零補償。1990年6月18日前在本單位或個人用地范圍內,在不違反當時安置政策的情況下,已建成的用于本單位職工或個人生活居住的房屋,原則上不列入違法建筑查處范圍;對用于生產經營、出租營利的,或嚴重影響群眾生產生活的違建,優先予以查處;其他違法建筑,結合區域環境綜合整治提升一并查處。
各區(園區)和城市管理相關執法部門應通過多種方式暢通違法建設行為的舉報渠道。設立舉報電話、電子郵箱、政務微博等,主動接受市民的投訴和舉報。案件受理后,執法部門應當在兩小時內到現場處置、兩天內反饋查處進展、半個月內反饋查處結果。同時,南京市將加大違法建設拆除實效的考核力度。市委、市政府將違法建設監管執法納入各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年度目標管理和領導班子、領導干部績效考核體系,監察部門、政府法制部門對責任單位及其執法人員不履職、不作為、亂作為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尤其是對帶頭私搭亂建、不按要求及時拆除違法建筑的黨政機關、市(區)屬企業的黨政主要負責人處警告或以上處分,直至就地免職。(中國建設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