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省治理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印發了由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和河南省監察廳聯合制定的《河南省工程建設中借用資質投標違規出借資質行為認定和處理暫行規定》,對于全省開展清理借用資質投標違規出借資質問題專項工作具有重要指導作用。
該《暫行規定》明確:一是在招標投標期間,發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掛靠借用資質投標、違規出借資質行為:(一)投標人掛靠、借用一個或多個企業資質或個人執業資格參加投標;(二)投標人租借多個企業資質集中參加一個標段的資格預審,通過資格預審后將投標權利賣出;(三)投標人授權的被托人不是投標人本單位人員(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并繳納三金的人員)的;投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本身不直接參與投標和從事招標代理活動,而將資質借與他人投標和從事招標代理活動,從中收取管理費用的;(四)不同的投標人授權同一人參與同一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的(聯合體投標除外);投標委托人出現在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中的;投標人項目管理班子人員,在同一工程項目的投標文件中有重復出現的。二是在施工期間發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掛靠借用資質投標、違規出借資質行為:(一)通過出租、出借資質證書或者收取管理費等方式,允許他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接工程而不履行具有實質性管理義務和責任的;(二)通過各種途徑或方式,借用他人資質證書承接工程,且出借資質證書的單位不履行具有實質性管理義務和責任的;(三)現場實際施工單位與建設單位之間無直接財務關系的;合同約定的施工單位與現場實際施工單位之間無直接財務、施工、人事、安全等管理關系的;合同約定的施工單位與施工現場的項目負責人及主要工程管理人員之間無合法的人事調動、任免、聘用以及勞動關系和社會保險關系的。
該《暫行規定》指出:掛靠借用資質投標、違規出借資質行為在招投標期間由各行業招投標監管部門負責認定和管理。在施工期間由各行業主管工程建設的部門牽頭,會同行業內質量、安全、造價、執法、監察、審計等部門,結合標后履約檢查、施工現場管理、安全監督執法檢查、綜合執法檢查、財務審計監督等對掛靠借用資質投標和違規出借資質行為進行認定并依法處理。處理中涉及到行政處罰、資質資格處理、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的,移交相關職能部門處理。掛靠借用資質投標、違規出借資質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建筑時報)
